无证养殖梅花鹿怎么处罚?

养殖没有问题,尽管养。

无证买卖梅花鹿就要受处罚[52石斛网www.52shihu.com],严重的要判刑的

梅花鹿在什么样的地理环境适合养殖?

梅花鹿起源于东北,源产地就是在那里,很显然,物竞天择,那里的自然气候特征,环境特征自然是最适合梅花鹿的,但是别的品种的鹿,就在那边不一定了,要看原产地是哪。我是养鹿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地形、地势和土壤条件

鹿场场址应选地势较高燥、向南或偏向东南、有5o坡度的沙质或沙石土场所。山区要选在不受山水威胁、避风、向阳、排水良好的地方。

(二)饲料条件

这是选场的主要条件。鹿场最好有足够的饲料地或者有可靠的供应各种饲料的基地。完全圈养的梅花鹿每年每只平均需要精饲料350一400千克,需要粗饲料120()一1500千克(马鹿需要量为梅花鹿的2一3倍),需饲料地面积0。1一0。2公顷,需采草场或山场0。3一05公顷,需草原0。5一0。7公顷。圈养放牧的、具有500一10()0只鹿的中等牧场,每只梅花鹿需1公顷、马鹿需1。5公顷放牧场。在确定放牧场之前,必须进行牧地植物学和饲料产量的调查。

(三)水源条件

建场前要对场内的地下水位、自然水源、水量、水质进行必要的勘测和调查,对水质要进行理化和生物学检验,并注意水中的无机盐含量。对于井水或泉水的水量,应以枯水期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需要为标准。要避免使用江河等地上的自然水源或场址附近被污染的水源。

(四)交通和电力条件

建场地点应以距离公路1。0-1。5千米,距离铁路5-10千米为宜,以便于设备、饲料的供应及产品的发送,便利职工生活。同时电力要充足,距离电源较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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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养殖户来说的话,梅花鹿好还是马鹿好?

梅花鹿、马鹿养殖,属于"特种养殖骗局";其实早已经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故不可以盲目跟风养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梅花鹿养殖,社会危害影响极大;它让很多老实巴交的农民栽入了“梅花鹿陷阱”,接下了炒种的“最后一棒”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尽管国家畜牧、林业系统一些专家,曾多次呼吁刹车,但这类坑农公司的包装伎俩,使很多养殖户,至今还是执迷不悟,仍然沉醉于恶性循环之中。

今年6月份以来,波及中国众多省市的“梅花鹿骗局”出现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了社会思考最多的是“梅花鹿骗局和陷阱”背后的众多深层次问题。

“滥养梅花鹿和近几年出现的鸵鸟、海狸鼠养殖风一样充满风险和欺诈"。农业管理部门,多次以各种形式提示风险,但收效甚微。

目前对于受损严重的养殖户,已经按照地方政府的部署,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已成立专案组,侦查国鹿公司、富民公司等的资金去向,争取尽量减少养殖户的损失。但专案组负责人坦言,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梅花鹿陷阱”从一开始就是个精心布置的骗局,收取的养殖户“押金”来无影,去无踪,追缴难度“非常大”。而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诈骗大案,仅靠地方公安部门专案调查"很难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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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梅花鹿需要什么设备吗?

摘自百度,很多,慢慢看吧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聚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第六条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第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八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九条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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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2020-07-13 热度: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