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
1、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
2、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
3、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营业执照,强行查封,取消银行帐户,没收制烟设备;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禁止销售手工卷烟。对违反前款规定者,除没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外,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卷烟、雪茄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烟草行业的专业科研机构,由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烟草行业的科研工作,由烟草总公司统筹规划。烟草总公司应当组织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含量,以维护消费者健康。
5、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