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私人种植烟草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根据《烟草法》规定,如果您想大面积种植经营会有困难。农民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经营部门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如确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
《烟草法》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烟,名晾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公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案例:
卖自家烟叶为何犯法
本报讯(特约记者杨健鸿通讯员邱启群李义梅)云南省水富县检察院近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该县法院起诉非法贩卖、运输自产烤烟的马洪尊、马玉申两名被告人。为防止此类行为多发,该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马洪尊因自家所种植的烟叶增产,在向烟草公司销售合同规定的额度后,将剩余烤烟打包放在亲戚家中,准备拉到宜宾销售。得知此事后,其亲友阮某等5人即请马洪尊将他们卖剩下的烤烟也一同拉到宜宾销售。
同年10月11日,马洪尊打给马玉申,请马玉申将烤烟拉到宜宾,马玉申同意后按照马洪尊的安排,将共计160包烤烟装车后前往宜宾。次日,当车行至水富县后被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昭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60包烤烟合计7863.5公斤,价值33万余元。
其中,属于马洪尊个人的31包重1519.5公斤,价值5.6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人、水富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戴顺友认为,被告人马洪尊、马玉申未取得国家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私自销售、运输烤烟,数额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5条第1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
并且根据烟草专卖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农民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经营部门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如确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
马洪尊、马玉申未取得国家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和销售烤烟,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